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
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
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àn)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rì),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yǒuxiàngōngsī)、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chénshù)责任纠纷案已于(yú)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zhèngquànfǎ)》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dǒngjiān)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fābùgōnggào)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zigōngsī)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zēngchí)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chéngnuò)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cǎiqǔ)出具警示(jǐngshì)函的行政(xíngzhèng)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shēnjiāosuǒ)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jīn)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zhèngquàn)虚假陈述行为(xíngwéi),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jīnnián)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péicháng)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sǔnshī)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mǒumǒu)的代理律师(lǜshī)、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shǒucì)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céngmiàn)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dìèrkuǎn)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gǔdōng)、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chéngnuò)的,应当(yīngdāng)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liǎngmíng)董监高(gāo)公开(gōngkāi)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de)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gōngkāi)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zēngchí)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shì)基于这样(zhèyàng)的预期(yùqī)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xūjiǎ)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zījīn)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shì)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duìcǐ),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gǔjià)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zìshēn)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bìngfēi)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zēngchí)承诺(chéngnuò)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qíyǒu)增持的(de)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děng)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pīlù),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mǒutài)。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shěnchá)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yīngzhī)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zérèn)。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bèigào)袁某、罗某表示(biǎoshì),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fāngshì)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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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àn)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rì),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yǒuxiàngōngsī)、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chénshù)责任纠纷案已于(yú)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zhèngquànfǎ)》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dǒngjiān)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fābùgōnggào)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zigōngsī)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zēngchí)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chéngnuò)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cǎiqǔ)出具警示(jǐngshì)函的行政(xíngzhèng)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shēnjiāosuǒ)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jīn)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zhèngquàn)虚假陈述行为(xíngwéi),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jīnnián)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péicháng)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sǔnshī)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mǒumǒu)的代理律师(lǜshī)、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shǒucì)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céngmiàn)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dìèrkuǎn)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gǔdōng)、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chéngnuò)的,应当(yīngdāng)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liǎngmíng)董监高(gāo)公开(gōngkāi)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de)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gōngkāi)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zēngchí)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shì)基于这样(zhèyàng)的预期(yùqī)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xūjiǎ)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zījīn)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shì)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duìcǐ),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gǔjià)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zìshēn)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bìngfēi)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zēngchí)承诺(chéngnuò)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qíyǒu)增持的(de)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děng)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pīlù),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mǒutài)。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shěnchá)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yīngzhī)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zérèn)。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bèigào)袁某、罗某表示(biǎoshì),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fāngshì)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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